泥头车冲红灯撞死人一个多月,车主及雇主从无露面,遇难者家属是农民,找不到肇事方讨回公道请各位好心网友帮忙查查该车牌豫PG363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车队及雇用承包商,为死难者讨回公道,也请公安部门加大整治泥头车违法违规问题,避免更多的无顾市民因这些违法车命送黄泉.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2013AU0136号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王冬冬,男, 1986年12月01日生,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赵德营镇盆尧行政村盆尧村Oo 0号,驾驶证号: 412728198612016417,准驾车型: B2,交通方式: 驾驶豫PG363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注册登记人:孙东红;地址: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孙楼行政村,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 AGUZJMICTP13 B0262120。
叶柏良,男, 1945年09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禄西华村175号,身份证号: 440721194509221114,骑自行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1月14日,王冬冬驾驶豫PG363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三江往会城方向行驶,当日07时15分许行驶至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南天禄灯路段,与从右往左方向骑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横过公路的叶柏良发生碰撞,造成叶柏良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王冬冬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无证据证明叶柏良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冬冬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冬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柏良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此认定书己于2013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宣布,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在接到认定书十日内当事人可向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身体受伤者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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